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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四是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前不动产仍然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为了充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尽其用之物权法原则,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动产物权纠纷,建议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五是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我国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国
f有资产法律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当事人对此争议很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造成困难。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层面统一“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六是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信托等特殊交易日渐增多。为在此类交易中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以进行充分公示。据此,建议尽快制定动产特殊交易登记办法,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进行统一登记,并对登记机构、登记事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保障民商事基本法律确立的有关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顺利实施。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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