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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4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甲乙两人犯罪事实符合以上四条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3、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
《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王某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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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
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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