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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土地开了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构成。二、中央投资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编制;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三、本《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附件: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试行)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2005年4月21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四、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一、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及附件组成。二、预算文件的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编制单位须加盖印章,负责人、编制人、复核人员姓名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编制日期等内容。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三、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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