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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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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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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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