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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辑198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2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中文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外文名暂无适用范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时间1986年5月31日UDC658.382GB644186实施时间1987年2月1日目录1适用范围2名词术语3事故类别4伤害分析5伤害分类6分类解释7计算方法8附录A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9附录B10续表1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2名词术语编辑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3事故类别编辑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
f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4伤害分析编辑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原则: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5伤害分类编辑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4.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4.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6分类解释编辑
f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5.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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