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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发文字号】建保〔2010〕62号【颁布时间】2010423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要根据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住房的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三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五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二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六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七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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