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国情中国网guoqi
gchi
acomc
时间:20120914发表评论
沪府办发〔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8日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一、资助与奖励(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1开办资助。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2租房资助。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对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2012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1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