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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
f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专家解读: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的土地价款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从营改增政策出台一直未能明确。该条对于土地价款做了明确,只要是向政府交纳的各项土地相关费用均可扣除。实务中这里问题不大,因为交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中基本包括上述所有内容。麻烦出在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补偿款项。此次文件中能够最终明确,着实消除了房地产企业的顾虑,尤其是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实务中必然出现支付给村民、居民或其他企业和组织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时,通常该部分费用会从土地出让金中减除或返还。如果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实属不公平。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专家解读: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拿地,很多时候会先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招拍挂,支付出让金,最后再设立项目公司,将土地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成立新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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