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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作者:纪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由于设计和生产失误以及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形成的“缺陷产品”越来越多,从而造成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危害,由此形成的伤害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民众对缺陷产品的广泛关注。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并加以完善。虽然我国存在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但至今仍在逐步完善中。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遇到缺陷产品因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而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这里我将对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加以详述。
关键词品责任缺陷危险原则侵权不合理
作者简介:纪念,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502
一、产品缺陷的种类
(一)制造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危险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从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到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工序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此种缺陷。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为了确定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审理事实的法官应当认定: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者说明书或性能标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同种产品。”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2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
(二)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结构、配方等设计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产品的用途。如果将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危险,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设计缺陷。设计缺陷可分为三类:(1)产品结构缺陷,是指由于错用材料或产品结构上的弱点,导致不合理危险,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2)缺乏安全装置缺陷,是指与产品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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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缺陷可能带来的危险相比,被告花很小代价就可以安装以安全装置,却没有安装,因此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3)未满足对不适当使用的适应性,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到该产品被人不按它的原定使用时可能导致的危险的防范。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根据这种不当使用是否可以被预见。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2条(b)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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