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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080730颁布时间r
20081001实施时间r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届公告第6号文号r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r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届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r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r
第四章 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r
第五章 法律责任r
第六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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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制度。r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r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r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r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r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r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r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社会团体建立联络员制度,组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r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受援人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r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应当告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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