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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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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3610阅读次数:1155r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r
王利明教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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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飞:今天是“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本学年的第十二讲。“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是由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本论坛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并在“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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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布。欢迎大家登陆我们的网站浏览讲座的记录稿。r
我国合同法虽然已经生效数年,但对其中许多问题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曾参与合同法起草工作的王利明教授,请王老师就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演讲。r
王利明: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r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r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