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仓库消防及货物安全制度
一、消防制度
(一)仓库建筑1、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方可入住。2、仓库必须办公区、货场分开布置。3、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并设置消防车通道。(二)、储存管理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2、露天存放的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并应带布置在温度脚底、通风良好的场所。4、遇水容易产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6、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易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必须负责检查,检测符合要求方可入库或归位。8、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方可离开。9、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三)、装运管理1、所有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3、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4、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四)、电源管理1、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燃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1、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报上级批准,使用
f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2、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