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伤亡事故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现场,同时项目经理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报告:(一)轻伤事故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负责人。(二)重伤事故以上事故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立即报告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及时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f伤亡事故上报后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立即续报。二、事故现场处理(一)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二)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三)保护好事故现场。三、事故调查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四、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二)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f(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