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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王某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
f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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