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一、《解释》制定的背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突出的地位。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审理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客观上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也影响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是以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当然有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不同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利于法制统一,不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起草《解释》的初衷就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规范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