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
门。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1)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①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
②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将不再确认各方转让所得。
f(2)根据59号文第六条(六)中规定,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企业合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包括:
(1)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该规定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比,将免税优惠的条件由“非股权支付额占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比例不高于20”
修改为“股权支付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项交易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因此,该条规定同一控制下且无需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合并重组可享受以下政策: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⑤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⑥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案例: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