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文件粤交运[1998]170号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现将《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2.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审查意见书;3.广东省汽车维修(一、二、三)类企业开业申请表;广东省摩托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开业申请表。(此页无正文)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主题词:交通行业管理标准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1998年8月18日印发(共印27份)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汽车维修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具体要求,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办法。(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新的汽车维修业户进入我省汽车维修市场必备的准入条件和已进入市场的汽车维修业户在其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审批过程的具体要求和办法,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业户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基本条件按原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汽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除应具备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国家对合资(合作)企业特定的各项要求。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汽车维修市场的准入关,一步到位。对申请新开业的单位(个人),应根据本《办1法》的规定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准开业。第五条从1998年年审起,对现有汽车维修业户的基本条件,需根据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者,负责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1999年年审仍达不到相应类别要求的,一律采取降级或取消资格处理。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的经营类别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划分。第七条汽车制造企业认定的特约维修企业必须为汽车一类维修企业。第八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维修企业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汽车维修业户可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汽车维修二类企业可兼营总成大修业务;汽车三类维修业户可同时经营多项专项修理业务。第九条维修业户要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汽车维修业户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生产厂房不能用易燃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