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与适用
违约损害赔偿一、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在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狭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本书所指的违约损害赔偿指的是狭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即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一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适用于侵权行为,也可适用于违约行为和其他不履行债的行为。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于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在不能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达到违约责任的目的时,都可以适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因此,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普遍适用性。二赔偿损失具有并用性在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责任不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同时适用。因此,赔偿损失具有并用性。《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条规定: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当事人取得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与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不履行可根据规定予以免责。可见,在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可以与继续履行、补偿措施同时适用。但是,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因为,违约金具有预定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三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f在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是对受害的合同当事人因债务人违约所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因此,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个别情况下,赔偿损失也具有惩罚性。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就体现出了赔偿损失的惩罚性。四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具有双重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就是赔偿损失的数额或范围的确定方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的确定方式,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这是《合同法》第113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