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一、名词: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
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
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
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
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
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
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
的责任方式。强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免责: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
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存在被免除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
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自始不存在法律程序: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正当程序:一种为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统一多的效果。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