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提示|点“阅读原文”,咨询分答最火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后一年多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款170万元。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王先生的工资卡中扣款。后因王先生找到一份高薪工作,2011年4月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王先生。2012年3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所住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万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尤其是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均来源于自己的工资卡账户,离婚时房产当然应归自己一方所有。二、法院裁判情况
f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王先生的父母支付100万元首付款购买,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一方名下,婚后还贷款项也出自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参与还贷,其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诉争房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针对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虽然还贷资金源于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但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需专门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故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王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王先生的证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先生可以多分,故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先生一方所有,王先生应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f在本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已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