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称为甲方)与社团法人日本成套设备协会(以下称为乙方)就中日双方工业技术合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执行机构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为中方执行本协议的责任机构。第二款:社团法人日本成套设备协会为日方执行本协议的责任机构。第二条目的本协议的目的为:甲乙双方通过对于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所确定的项目(以下称合作项目)的合作,以达到扩大发展中日双方技术交流之目的。甲方通过甲方合作项目单位获得乙方对合作项目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促进中国工业技术的发展及促进合作项目的实施;乙方通过对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中国工业技术。第三条合作范围第一款:合作项目(-)中方优先计划建设的技术引进项目;(二)中方拟从日本引进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第二款:合作项目条件中国经济和工业发展需要的,并且日本企业在管理、技术及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当竞争能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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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款:合作项目合作范围由日本专家为本条第一款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调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四条日方参加的方法乙方组织由技术专家组成的调查团,对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调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上述咨询服务所需要的外汇费用(日中间的往返机票费、日工资、住宿费及进行调查、完成报告书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调查时间过长及所需费用过多的合作项目的调查、研究开发除外。第五条中方参加的方法甲方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小组(包括翻译)协助乙方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了使乙方的咨询服务顺利实施,甲方提供必要的措施及技术协助,同时为乙方调查团提供中国国内的住所、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方便。对此工作所需要的人民币部分由甲方负担。第六条保密义务甲乙方互相提供给对方的资料及报告书,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公开发表。第七条税收乙方为执行咨询服务所携带的物品(包括咨询服务所必要的设备材料、仪器、资料等)不缴纳税收。第八条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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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款:甲乙双方的一切重要联系皆用书面形式,凡接下列地址以传送的函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形式发出,皆视为正式发送。甲乙双方地址为: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长安街二号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邮政编码:10073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