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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YZHR201201起草部门:人力资源中心审核部门:集团制度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签发部门:制度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9824
酒店外派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议单位:制度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人:版本状态:试行制度编号:
f制度编号:YZHR201201起草部门:人力资源中心审核部门:集团制度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签发部门:制度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9824
第一章总则1、目的及意义
为配合集团新项目拓展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精神,集团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
2012年4月1日起集团新项目拓展期间所外派的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人员。
第二章外派管理规定第一节外派补贴规定(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享受外派补贴1、受集团委派,去外地新项目担任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者
相应级别的技术人员。外地新项目指集团正式接管或者正式开业两年内的项目,且项目位于原工作所在地150公里以外的地区。
2、派遣前该员工已经在原工作地建立家庭(未婚者指父母所在地,已婚者指个人家庭所在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派遣补贴:1、派遣前系集团公司为外地新项目从社会定向招收的经营管理人员;2、派遣前该员工未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建立家庭的;3、非集团公司委派,系该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往外地单位工作的;4、外派期初半年内职务和薪资晋升过的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外派补贴;5、被派遣人员在当地结婚成家且夫妻双方在同一地区工作,或外派时间满两年后个人
要求留任的,不再享受派遣补贴。
第二节外派原则(一)优先选派内部后备人才参与外派项目的管理,以提供更多职业发展机会。(二)原派原回
1、外派结束后,外派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担任外派期间同级别及以上岗位。2、外派期间职位及薪酬进行过提升的人员,外派结束后个人要求调回原单位,但原单位无同级别空缺时,原则上薪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派遣前的级别定岗;3、外派期间职位及薪酬进行过提升的人员,如在外派期间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原则上安排回原单位,岗位和工资参照外派前的岗位级别和工资标准执行;(三)外派时间1、一般为连续三个月以上、两年以内,三个月以内的按照外勤办理。2、原则上外派最长不超过两年,外派满两年后个人要求留任的,工作地改为外派所在地,不再享受外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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