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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核准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
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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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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