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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阅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资料为我院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服务的作用,本着便利工作和确保机密的原则,特制定本借阅制度。一、借阅院档案资料,应履行登记借阅手续,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二、承办人可以直接到档案室借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书档案。借阅其它单位的非涉密文书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三、借阅中共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及院行政、党委会议纪录等涉密文书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保密委员会主管副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四、借阅科研、技术涉密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专业副总批准,一般当天归还,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五天。五、承办人可直接到档案室借阅技术档案,用后及时归还,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超期须办理续借手续。六、财务档案一般不借出档案室,仅限在档案室查阅,特殊情况应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七、外单位人员借阅我院科技档案资料,经科技质量处领导批准后在档案室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八、文书档案或技术档案的复制,须填写“档案复制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由档案人员经办。九、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画、更改、批注,不得损坏、丢失或转借他人,归还时要当面清点、登记、销帐。严禁将我院的科技成果档案资料转借给外单位,对违犯者,经查实将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如将工程技术档案丢失,赔偿最低限额为每份100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xxxxxx2008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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