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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
f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科室管理第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
f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第十九条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
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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