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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做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再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做出规定。
2.1.1A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2.1.2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说明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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