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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第八条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第十条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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