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八条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f(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九条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二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开业核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
f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