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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合计2012年3题3分1题15分2题14分6题185分2013年2题2分1题15分2题20分5题235分2014年2题2分1题15分2题20分5题23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1破产申请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3管理人制度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5撤销权6取回权7破产抵销权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9破产债权10保证人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14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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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破产申请
【考点1】破产原因(P268)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2)“资不抵债”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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