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大教工出差旅支
82年04月12日行政通84年06月21日行政修正通88年09月29日行政修正通94年11月30日行政修正通94年12月15日梵人字第0940003596令修正布95年09月20日行政修正通95年09月27日梵人字第0950002818令修正布96年12月06日梵人字第0960003828函施行99年05月26日行政修正通99年06月11日梵人字第0990001764令修正布
第一梵大(以下本校)教工因公奉派出差支旅者,事先案或填具出差人工作定表(第九人用,格式另),附有文件,所位主管同意,送人事、位意後(教再送教),校核定。前容,明出差事由、期、地、需用旅、源及交通工具等事。因公奉派外出差者,事先附有公文案,所位主管同意,送人事、位意(教再送教),校核定後,方能理出手。出前填出差人工作定表,奉核可後始能出。第二途出差之旅住宿、膳及交通;短途出差之旅交通。按出差人等支,其支如次:住宿日膳日交通
f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及、室、系、所、、途出差中心等位主管。60公里、、助教以上及技人。技工、工友及人。
1600
550
出差任急及各交通工具定情形自行核酌理,
14001200
500450核。
按路局、客公司、捷公司等大工具票,核。大工具得到地各教工,除因急要公或特殊者外,其搭乘程之用不得支。必搭乘程者,事前一主管核准。奉派出差,如因便利需要,自用汽()者,其交通得按同路段公民客汽最高等之票支。但不得另支油料、路()、停等用;如生事故,亦不得支公款修理。第三途出差者,其住宿之支必取得所宿旅之一票或收,按支。第四途出差者,其膳依各等定支,出差目的地附供膳者不得支膳。但得按每日膳二分之一支。第五出差自行者,其交通依第二定支,免附。搭乘汽、
短途出差
未60公里
f火(含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