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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的有关规定享有公司职务股股东权利、承担公司职务股股东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股份的强制回购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不再担任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范围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则丧失职务股股东身份,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章规定购
f入并持有的职务股(即公司股无表决权的记名股份)应当由甲方强制回购。
第五条回购价格按照乙方职务终止时公司上月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甲方应当于乙方职务终止时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股份回购价款。若乙方或其继承人接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向甲方受领股份回购价款的,则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可以将股份回购价款提存至该公司,提存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股份回购交易的完成(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乙方职务终止时,甲方有权通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的有关规定,于30日内办理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即将甲方姓名作为所回购股份的持有人(股东)记载于股份登记册上。上述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即为本协议股权回购交易之完成。(二)乙方及其继承人与甲方之间有关转让价款及其支付的争议不影响该公司及董事会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股份登记册变更登记手续。(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仅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作为乙方职务终止事实的确认标准,排除其他一切争议。
f第七条乙方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所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职务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任期届满未连任的;
(二)乙方辞去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的;
(三)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免去乙方所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的;
(四)乙方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的;(五)乙方退休的;(六)乙方死亡,或者被有权机关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任期届满之日终止。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相关通知到达相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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