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自我”的原则,要求各乡镇政府落实他们。有些工作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上面的子系统,下面当总统”,甚至可以说,只要有事,乡政府有责任,乡镇政府成为全能的政府。此外,县执行到工作的决定或政策变动更加频繁,工作的灵活性,结合县行政机关根据学校的使命农村往往是暂时的,所以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造成一个很多乡镇政府职能失范,车水马龙。二法定职权缺失作为政府,乡镇的组织结构和法律权威应该有相应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它的许多功能都只是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在各乡镇建立了代理行。据不完全统计,地方,县业务单位设在乡镇的机构,一般在20个左右。这些权力的职能是分开距乡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被分解到乡镇政府职能,具有有限的行政权力和手段导致在乡镇工作部门之间,部门和乡镇之间的不协调,不匹配,导致乡镇政府的力量和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乡镇难以统筹安排。同时,部门利益还体现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扩张,无论各乡镇的实际情况,人员大幅增加,导致乡镇人浮于事,负担过重的乡镇。这种“权力的道路,城镇协调”制度,削弱了乡镇政府职能,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水平降低。三职能行使偏差按照政府职能的要求,在乡镇政府乡镇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和了规划委托各种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协调,服务的责任,但仍有中国乡镇政府的计划经济下的管理的条件下,是超出了其职责范围内采取行动。有的乡镇政府过度干预,直接干预生产经营活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在竞争激烈的领域,而在日常具体工作中,乡镇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满足“中心”,合规性检查和验收。大多数乡镇干部担任上级机关,依托优越的工作指标,为农民的希望,社会需要更短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其承担的公众责任。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在涉及农税征收、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突出问题整治等方面由于单纯依靠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无力完成于是上级党委、政府便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这种压力下,在乡镇政府委员会和政府为了在更高水平,以完成任务的分配使用非标准手段的公共权力,导致超越权法律执法,违法执法的现象,损害干部队伍的目标,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乡政府,“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