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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合同起草、签订、1、合同性质、类别的界定;合同性质、类别的界定;我国的《合同法》将合同分为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判断认定合同类型时,不应仅根据合同名称来认定,更应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目的来归类。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
案情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3月4日与漳浦县杜浔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杜浔经管委)签订了《杜浔镇防沙场采砂合同书》,约定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承包杜浔镇防沙场土地面积800亩进行采砂,合同约定采砂范围为东至后姚村林地,西至湖里村林地,南至防护林带300米,北至浔丰高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水沟,同时约定承包期限五十年,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必须办理林业砍伐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开发,每年1月1日预缴承包款人民币3万元,每开采一亩面积的沙地承包款1000元,当年12月31日结算,按实际开采动用的面积核实承包款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6日向杜浔经管委交纳承包金人民币3万元。2002年5月16日,漳浦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经核准许可变更为隆兴公司。2004年8月11日,杜浔经管委实际移交给隆兴公司用地面积3773亩。2004年9月4日隆兴公司又和杜浔经管委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因移交给承包方面积比原合同少,发包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防护林带300米宽改为200米宽,可利用土地面积100亩一并发包给承包方经营管理,承包方必须按原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2003年12月23日隆兴公司与仁宝公司在未经发包方杜浔经管委同意情
f况下签订协议书,将隆兴公司承包土地的25约面积100亩转包给仁宝公司。事后,仁宝公司又将该片土地转租他人种菜。2003年1月1日、2004年2月3日,仁宝公司分别与西峰耐火材料厂、鲁滨石英砂厂签订协议书,将隆兴公司承包的上述部分土地发包给西峰耐火材料厂、鲁滨石英砂厂采砂。裁判漳浦县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隆兴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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