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滨州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市《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全体干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政治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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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分管院领导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庭室负责同志对本庭室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院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推进预算精细化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额纳入预算,各项支出要细化到具体项目。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