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之一
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方法
1979年刑诉法规制下的审判程序是典型的书面审程序。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相适应,刑事审判既缺乏口证原则之关照,注:口证原则是对口头作证原则的简称,是我们按照功能标准,对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的统一界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分别内生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与控方证人对质的宪法性权利第6修正案,基于正当程序之要求,传闻证据原则上被排除证据资格,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来源于被告人享有的对质权,是一种权利救济的手段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审判原则与之有所不同,它具有法院对审判程序进行管理的性质,其目的是确保审判权的正当进行,是一种权力进行的要求。尽管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不同的性质,但二者具有相似的程序性功能,即均要求证人出庭并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言,排除证人书面陈述的证据资格。我们认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均属于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构成鲜明对立的现代型诉讼模式,作为各自的制度构成,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在功能上均能促进刑事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关论述亦可参见左卫民、万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页138140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页57、58。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功能效果的一致性,也由于概念使用的方便目的,我们将它们统称为“口证原则”。也就无须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在刑事司法传统语境中,证人不出庭状况与刑事诉讼构造之间不但不会发生冲突,而且正是后者的结构性功能表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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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应当出庭,其后隐藏的司法理念是通过口头审判的方式实现控辩对抗。虽然刑事审判的立法模式初步具备了控辩式特征,注: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欧洲国家包括英、法、德等国在启蒙运动之后形成了控辩式诉讼,以区别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控辩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1控审分离,引入陪审制度2实行口头、公开的审判原则3采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4确立“一事不再理
ebisi
idem”原则。参见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4、5。我们认为,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