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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著作权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四各方面。第一,出版者出版行为的授权。即应当对出版合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即合同的另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或其他对作品拥有合法权利的人。第二,应审查稿件的来源。著作权人可以全
f部或部分转让,因此,稿件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著作权人。即当稿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时,核实稿件的持有人是否为合法的所有人,以及稿件的所有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三,应审查稿件的署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中署名权的规定,作者可以署真名、笔名。当作品的署名不能反映作者身份的真实身份时,出版者应当让供稿人确认自己的作者身份并举出证明其身份的证据。当作品出现署名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从形式上看是合作作品时,出版者应对合作作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有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应当署名而署名等情形,同时还应审查署名的排列顺序是否体现全体作者的共同意志,如果是演绎作品、职务作品、汇编作品等都应有其特殊审查的注意情形。第四,对编辑作品的内容的审查。即出版者在出版编辑作品时,应当对编辑人是否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审查。
由此,要求出版者在其出版行为的各个环节上,理应对不违法侵权负有比他人更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义务就表明其在经营中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出版社的法律责任若出版者尽到上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所得利益润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在作者侵权的情况下,出版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微乎其微,只要作者侵权,出版作品的出版者必然侵权。其原因在于,在作者侵权情况下,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基于作者的无权处分,该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授
f权。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在本案例中,b出版社在出版该文章时,没有对作品提供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尽到恰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在实践中,大多数出版者像前述案例中的b出版社一样,为避免作品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而负有侵权责任,在与作者在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签订无瑕疵担保条款,约定:“作者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作品拥有真实、完整的著作权,若侵犯他人著作权,作者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否出版社就能够免除侵权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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