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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生效之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并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的内容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签订,需要公证的,应当及时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首先由签约企业或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公司或部门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公司或部门负责。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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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第二十六条纠纷发生后,我方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
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十七条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分清责任,合理解决。
第二十八条为了解决纠纷,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部、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身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和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条各企业和部门不能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总部。
公司总部法务人员负责解决下列合同纠纷:1、董事会、总裁交办的;2、经各公司、部门处理解决不了的,上报到总部,经审查应当由法务人员解决的。3、法务人员认为应当由自己协助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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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法务人员对经协商仍无法解
决的合同纠纷,经有关领导同意,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
院依法处理。
对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合同纠纷,有必要聘请律师进行的,
由企业管理中心法务人员选聘律师共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相关部门在合同纠纷发生时,要
注意诉讼和仲裁时效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对交由公司总六法务人员处理的合同纠纷,
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法务人员的要求提供各种资
料。
第六章合同备案
第三十四条依照《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签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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