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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第二章辞退管理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1一年内记过3次者。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10擅自离守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14精神或技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人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法院判刑确定者;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f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之;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之;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之;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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