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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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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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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报送给省发展和改革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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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上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中,应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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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需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归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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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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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部分预留省统一管理,其余大部分分解下达给各市自行安排。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安排重大公益性项目、处理突发性事件、解决特殊性项目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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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在扣除省级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后下达给各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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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在全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前,省将预安排部分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用于解决年初各市用地指标需求。在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正式下达时,核减预安排指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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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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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参考因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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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民生产总值(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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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固定资产投资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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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政收入用于基本建设投入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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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市人口状况总人口、城市人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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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地资源状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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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使用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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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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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补充耕地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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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建设用地使用效益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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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违法用地查处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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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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