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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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alHJT130200320030901实施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订本导则。本提导则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技术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本导则的内容是引导和启发性的,将随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入而不断发展。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8月11日批准。本导则为首次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本导则及其附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总则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1主题内容本导则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1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12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1122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11231121和1122条款中所列规划的详细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12术语12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122规划方案
f符合规划目标的,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的集合,包括推荐方案、备选方案。123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建议采纳的规划方案。124替代方案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认的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125减缓措施用来预防、降低、修复或补偿由规划实施可能导致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26跟踪评价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评价,用以验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判定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1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与原则131评价目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132评价原则1321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