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产业竞争力,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普惠性减税政策(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
f大对企业设备投资与更新改造力度,鼓励对先进设备的采购置换,加速资本折旧,提高生产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和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f(四)适当调整部分税种税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