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0年8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专项拨款的申请、第二章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第五条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时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和时间期限、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数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六条申请专项拨款的程序:1.财政部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直接报送财政部;2.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3.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国务院的申请专项拨款报告,应同时抄送财政部。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的,财政部不安排专项拨款:1.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划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原则上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