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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是否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管理人建议债务人营业继续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163管理人判断债务人是否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继续债务人营业;如果停止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停止债务人营业。第17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171管理人对其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依法负有谨慎管理和处分的职责。172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前,债务人有关人员就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向管理人请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并谨慎地作出决定。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有不当管理和处分并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17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731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1732债务人的财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外出租;
f1733债务人的财产易于流失的,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1734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变卖;1735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1736债务人出资拥有的股份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1737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1738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给予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17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许可:174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174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174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1744借款;1745设定财产担保;174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174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748放弃权利;1749担保物的取回;17410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17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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