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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2号20077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
f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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