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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2017年7月10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2017年8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调查。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复审程序(一)利害关系方评论。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参加调查登记。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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