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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业务连续性组织架构
第一节日常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条董理事会是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生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业务连续性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批准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二审批高级管理层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报告,监督、评价其履职情况;三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程序;二明确各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明确报告路线,审批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督促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三确保配置足够的资源保障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实施。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由高级管理层和业务连
f续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落实各项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风险管理部门或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为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指导、评估、监督各部门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协调业务条线部门,汇总、确定重要业务的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组织开展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与改进;开展业务连续性管理培训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业务连续性管理执行部门,包括业务条线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业务条线部门负责风险评估、业务影响分析,确定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负责业务条线重要业务应急响应与恢复;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息技术应急响应与恢复。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业务连续性管理保障部门,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公共关系部门、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后勤部门、保卫部门等,为业务连续性日常管理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安全保障和法律咨询。其中,公共关系部门应当制定对外媒体公关策略,制定和执行对外媒体公关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当负责本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本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开展本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与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负责并定期开
f展全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审计工作。
第二节应急处置组织架构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运营中断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架构,包括应急决策层、应急指挥层、应急执行层和应急保障层。
第十九条应急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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