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或相当公社一级)及以上机关批准基建的房屋。(5)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原丰州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6)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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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基建的房屋或经丰州镇人民政府批准翻建的房屋。(7)持有市(县)、乡(镇)土地清查登记手续并已缴清全部罚款的缴费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的房屋。2、企业厂房、仓库及配套用房持有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的企业厂房、仓库及配套用房。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一)若被拆迁人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见附表一、二)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的,其被拆迁房屋除原则上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形的,可享受下列优惠办法计算拆迁面积:1、阳台半封闭按50计算建筑面积,全封闭按100计算建筑面积。2、底层房屋外走廊有建筑主体支撑柱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无支撑柱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3、平屋外墙到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按50计算拆迁面积。4、平屋内有天井的,天井按50计算建筑面积。5、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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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按其阁楼使用面积的50计算拆迁面积;低于16米,按附属物给予补偿。6、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二)如被拆迁人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的,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享受上述计算面积方法的优惠。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一)私人住宅、村中经营性小店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调换相应产权建筑面积,按质论价、差价互补”“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2、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但产权调换部分只按建筑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3、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房屋,只能实行产权调换。4、拆除临时建筑及附属物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