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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f(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因以上第(二)、(三)、(五)、(六)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
f(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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