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1为此,教育部也出台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2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和变革是体制改革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已经由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发展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新阶段。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在学校收入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对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好处。但教育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还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在学校建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体现时代精神的要求,另一方面更要考虑教师工作特点,尊重教育规律。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绩效工资及其使用条件
f正确理解教师工作性质和考核教师工作绩效的方法后,还需要把考核结果和工资联系起来。而这就需要对绩效工作的使用条件有所认识。绩效工资是对工作和贡献的报酬,而不是对人能力和技能的报酬。绩效工资的实质是在报酬和产出之间建立了某种函数关系。绩效工资本身的激励强度很强,但绩效工资的使用有严格的条件。绩效工资的使用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生产过程的风险较小;产品的数量可观测,质量容易被检验;产品较为单一或工作的可重复性较强3。因此,在现实中纯粹的绩效工资并不是主流,主流的工资形式是岗位工资。无论是教学工作,还是班主任工作,工作过程中的风险都不大,重复性也较强,但质量却不容易被检验。教育教学作为一种服务形态的产品,对于质量的要求非常高。教育教学的过程不单单是学生坐在教室里观看老师在讲台上的表演,不能只满足于娱乐和欣赏,而是要求学生必须从老师的讲解中学得必要的知识和掌握必要的技能。因此,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对于质量的要求不是可有可无,教育教学失败的代价不是一张门票和几个小时,而是大好的青春年华以及知识、技能、态度、情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