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10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防范
和化解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POS卡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货币资金管理遵循国家财政部、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集团资金部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机构。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及考核办法,指
导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考评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质量,对所属机构以及委托数据科技公司财务作业部的资金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以及监控,防范资金风险。第六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资金收支流程,建立和完善资金收支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总公司及二级机构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和货币资金管理需要提交系统
f需求和优化建议,并负责进行相关项目的测试、验收、上线和推广工作。第八条各二级机构财务部也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机构实际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本机构及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和执行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各级机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
统一运用”。第十条各机构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分类设置、使用和管理。收支账户必须按规定上划或回调。未经批准,不得收支混用。第十一条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货币资金限额管理制度,收入账户实现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在规定上划时间全额上划;支出账户按照用款计划回调资金,留存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货币资金限额。现金限额严格按照总公司核定的限额管控,每日日终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各二级机构的资金留存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核定,二级机构核定其所属机构的资金限额,通过资金限额管理,有效减少资金的分散和沉淀。
f第十三条各机构应严格遵循货币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原则,对货币资金收付必须严格按照权限、流程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核和控制;货币资金支付的岗位设置必须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各机构应重视对重大资金事件管理,建立防范、处理和上报机制。发现重大资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损失扩大,及时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r